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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假多少天2019新规定 各省市产假多少天2019新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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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产假是很多产前妈妈最为关心的问题,很多妈妈都想知道自己所在城市的产假规定。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产假多少天2019新规定,各省市产假多少天2019新规定。

  一、产假多少天2019新规定

 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。

  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:

 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。

 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

  我国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:

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 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。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,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。同时,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。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,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。企业女职工,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,产假期间的工资,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。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,由企业支付工资。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。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,规定不同,是否计发由企业定。

  二、各省市产假多少天2019新规定

  上海市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28天,陪产假为7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。

  北京市:婚假为10天,产假为128天,陪产假为10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。

  天津市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28天,陪产假为7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。

  四川省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58天,陪产假为20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。

  陕西省:实行晚育的,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,增加产假十五天,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;在产假期间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另增加产假三十天。(根据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6条)

  云南省:实行晚婚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,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,男方护理假七天;在产假期间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。(详见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26条)

  贵州省:实行晚育的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女方增加产假30天,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;在产假期间办理《独生子女证》的,增加产假90天;接受节育手术的,按规定享受休假。(详见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52条)

  重庆市:实行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难产增加产假15天。(详见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》规定)

  西藏自治区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(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,按照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7条的规定执行。)

  广西壮族自治区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48天,陪产假为2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。

  广东省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28天,陪产假为1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0天。

  海南省: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增加晚育产假15日。(详见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0条)。

  福建省:婚假为15天,产假为158到180天,陪产假为1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。

  江苏省: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晚育的,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。(详见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21条)

  浙江省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28天,陪产假为1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。

  湖北省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28天,陪产假为1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。

  安徽省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58天,陪产假本地为10天,异地为20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。

  湖南省: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晚育的,增加产假三十天,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,另增加产假三十天。(详见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24条)

  江西省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58天,陪产假为1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。

  甘肃省: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实行晚育的,其产假为105天,产假期满前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女方产假增加50天。(详见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25、27条)

  宁夏回族自治区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58天,陪产假为2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。

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: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女职工晚育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30天产假(详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25条的规定)

  内蒙古自治区: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(详见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1条)

  青海省: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(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19条)

  山东省:婚假为3天,产假为158天,陪产假为7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4天。

  山西省:婚假为30天,产假为158天,陪产假为1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30天。

  河南省: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实行晚婚的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十八天;实行晚育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三个月(详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33条)

  河北省: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实行晚婚的,奖励婚假十五天;实行晚育的,奖励产假四十五天(详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32条)

  辽宁省:婚假为10天,产假为158天,陪产假为15天,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。

  吉林省: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晚育的女职工,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(详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9条)

  黑龙江省: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,职工晚育的,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,假期工资照发(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46条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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